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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吸收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10 13:11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着明显的主观、行为特征的区别,也有法益保护对象的不同。强奸未遂案件中,往往伴随着强制猥亵行为。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吸收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主观方面有强奸、奸淫目的的案件,一般以强奸未遂处理。在强奸案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一般不具有独立评价价值,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比,其性质更轻,应当吸收于强奸行为中。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4)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27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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