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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保理融资款项构成合同诈骗——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3 00:04
  《民法典》出台后,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保理融资行为,分为银行保理融资和商业保理融资。由于银行保理融资资金的金融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虚假合同、虚构交易对象、虚构交易行为、虚构贸易关系等行为,骗取银行保理融资款项的行为,构成各种犯罪,出现了同类不同判的案例。有人认为,由于银行款项的金融属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有人认为,由于银行保理融资行为的商业属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样本,认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当。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银行保理融资行为不是贷款行为
二、银行保理融资资金应当认定为一般货币资金
三、银行保理融资合同与商业保理合同为同性质的合同



本文编号:32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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