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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视野下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

发布时间:2021-07-21 22:19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三有动物"的力度。但是,审判机关对非法狩猎罪的系列判决引发了公众的争执。究其缘由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解释存在定罪标准太低,背离立法原意越权解释,循环解释以及对主观违法性要素"明知"解释欠缺等。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在刑法规范框架内科学、合理地完善,以实现立法的实质正义。具体来说,应当删除现行解释第6条中第2项和第3项,适当提高定罪数量标准,将狩猎数量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结合起来确定定罪的基本标准。当非法狩猎行为没有达到规定数量时,应当增加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10次以上以及非法狩猎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以上应当定罪的标准,将"明知"证明要求在解释中予以规定。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19,34(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缘起:非法狩猎罪系列刑案判决引发争议
二、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的法规范检视
    1.定罪标准太低有刑事追究扩大化之嫌。
    2.背离立法原意越权解释。
    3.兜底式解释循环定义。
    4.主观违法性要素“明知”解释欠缺。
三、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的补正
    1.适当提高定罪标准。
    2.删除现有第2项和第3项标准。
    3.补充主观“明知”解释的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J]. 劳东燕.  清华法律评论. 2016(01)
[2]“三有动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之困境与突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入手[J]. 朱砚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5)
[3]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0(04)
[4]“禁猎期”刍议[J]. 邹德靖.  森林公安. 2003(01)



本文编号:329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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