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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毒品数量认定方式之完善——基于200份裁判文书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08-05 13:00
  通过对200份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发现,混合毒品在司法实践中意指对象不具唯一性,其概指四种情形:毒品与非毒品物质混合而成的毒品;不同类型毒品混合而成的毒品;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类型毒品时,将不同类型毒品在整体上称为混合毒品;将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和不同类型毒品同时出现时也称为混合毒品。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混合毒品数量认定方式存在的问题有:毒品数量认定是否考虑纯度时有争议,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的数量认定标准混乱,根据折算法计算所得毒品数量与既有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对此,应当在认定毒品数量时考虑其纯度,将纯度正式纳入毒品数量认定的标准体系;对成分复杂的混合毒品的数量认定,应当采取毒性与含量相结合的双重认定模式;同时,应当根据2016年《解释》的内容,重新确立各种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3(05)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1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毒品数量计算方式的完善——基于98例裁判的文本分析[J]. 徐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论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J]. 胡云腾,方文军.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05)
[3]毒品数量的认定应当考虑纯度[J]. 彭景理,李亚博.  人民司法(应用). 2018(25)
[4]应以纯度为毒品犯罪的折算方法——对毒品犯罪几个新问题的看法[J]. 聂立泽.  人民法治. 2018(12)
[5]毒品犯罪量刑问题研究[J]. 彭之宇.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01)
[6]“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研究[J]. 沙奇志.  行政法学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332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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