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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次要法益之辨析

发布时间:2021-08-05 18:20
  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次要法益是人身权,但是这一认识并不周延和准确,通过对敲诈勒索罪行为构造和被害人感知视角的分析,该罪侵犯的次要法益应是意思决定自由权。意思决定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基础,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都有专门保护该法益的胁迫罪与强制罪,我国还付之阙如。明确宣示对这一法益的保护,是界分敲诈勒索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强化对公民精神自由层面刑法保护的应然选择。 

【文章来源】: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8(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意思决定自由权”之内涵
二、敲诈勒索罪侵犯意思决定自由权之构成性分析
    (一)透过敲诈勒索行为构造的分析
    (二)从敲诈勒索被害人视角的分析
三、意思决定自由权的法律属性
    (一)意思决定自由权的权利渊源
    (二)意思决定自由权的民法渊源
    (三)意思决定自由权的刑法保护
四、宣示保护意思决定自由权之必要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J]. 车浩.  中国法学. 2017(06)
[2]从罪质到行为:敲诈勒索罪行为方式的再解释[J]. 王琳,张伟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3]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 冉克平.  法学. 2012(03)
[4]论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演讲[J]. 陈兴良.  东方法学. 2008(03)
[5]论意志决定自由的刑法保护——胁迫、强制行为的犯罪化思考[J]. 康诚,陈京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6)
[6]对敲诈勒索罪客体的再认识[J]. 向朝阳,周力娜.  社会科学研究. 2003(02)



本文编号:332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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