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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1-08-09 04:02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文章来源】:南大法学.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理论争议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适用空间的反思
三、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依据
四、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体系性评价与反思[J]. 王华伟.  法学杂志. 2019(10)
[2]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J]. 姚诗.  政治与法律. 2019(06)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4]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皮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5]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J]. 李世阳.  当代法学. 2018(05)
[6]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J].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1)
[7]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J]. 皮勇.  法商研究. 2017(05)
[8]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教义学展开[J]. 敬力嘉.  东方法学. 2017(05)
[9]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兼评快播案的相关争议[J]. 王华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5)
[10]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刑法总论中的核心问题[J]. 乌尔里希·齐白,王华伟.  刑法论丛. 2016(04)



本文编号:333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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