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之影响: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8-09 22:03
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便面临危机和挑战。针对预防刑法的"事前法"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犯罪学也应转向"事前"犯罪学。事前犯罪学在传统的"现象-原因-对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更应进行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式的转化,为预防性立法走向理性、科学和合理贡献知识。事前犯罪学理论知识,要进入预防性立法的决策场域,就应寻找适合预防性立法的犯罪学逻辑体系。其展现的知识逻辑和问题意识,不是要和预防刑法知识体系合谋,而是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和构建恰当的研究范式和知识库存、跨学科借新智、打破传统事实学窠臼、遵守法治精神,据此走出困境,也为预防性立法提供根据。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防性立法使刑法由“事后法”向“事前法”转变
(一)预防性立法使“犯罪”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
(二)预防性立法扩大刑法的犯罪“版图”且会诱发法治危机
(三)预防性立法使刑罚变为事前监管手段
三、预防性立法需要犯罪学提供智慧和知识
(一)犯罪学为刑法每次知识转型的贡献
(二)刑法预防性立法需要犯罪学助其解困
1.当前的预防性立法面临许多难题和挑战
2.规范刑法学难以为预防性立法夯实根基
四、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的影响和挑战
(一)传统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和特点
(二)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冲击
1.传统罪因论不能解释基于“关联性”关系设罪之因
2.在解释预防型犯罪的各个要素时有难解之困
3.事实学研究范式不能深度解析预防性立法
4.为刑法立法提供参考和指导的研究较少
五、跨越藩篱:犯罪学为预防性立法贡献智慧和知识的进路
(一)转变研究范式:由“事后”犯罪学转向“事前”犯罪学
(二)跨学科发展和拓展视域
六、犯罪学研究应为预防性立法提供客观且规范的理据
(一)规范性研究能使事前犯罪学的结论更合理
1.犯罪学的非规范性研究会诱发不合理的结论
2.犯罪学的非规范性研究会降低犯罪学的地位
3.预防性立法更需要事前犯罪学进行规范性研究
(二)事前犯罪学的研究应遵循法治精神
(三)事前犯罪学应为事前法的“前因后果”作法理分析
1.为预防性立法的社会根据和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
2.对政府治理模式进行规范性解读
3.应对预防性犯罪配置的刑罚进行规范性研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J]. 袁小玉. 犯罪研究. 2017(01)
[2]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 周光权. 法学研究. 2016(04)
[3]犯罪学科学性视野下我国犯罪学若干认识误区之辨明——兼论关系犯罪学之提倡[J]. 李波,张洪玮.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2(01)
[4]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J]. 李波. 犯罪研究. 2011(04)
[5]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J]. 徐爱国. 法学家. 2006(03)
[6]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对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的审视[J]. 严励,金碧华.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
[7]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J]. 王牧. 中国法学. 2004(01)
[8]理论与犯罪学[J]. 乔治B·沃尔德,托玛斯 J·伯纳德,陈小波,穆津. 外国法译评. 1999(02)
[9]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与基础理论[J]. 皮艺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1999(02)
本文编号:3332879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防性立法使刑法由“事后法”向“事前法”转变
(一)预防性立法使“犯罪”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
(二)预防性立法扩大刑法的犯罪“版图”且会诱发法治危机
(三)预防性立法使刑罚变为事前监管手段
三、预防性立法需要犯罪学提供智慧和知识
(一)犯罪学为刑法每次知识转型的贡献
(二)刑法预防性立法需要犯罪学助其解困
1.当前的预防性立法面临许多难题和挑战
2.规范刑法学难以为预防性立法夯实根基
四、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的影响和挑战
(一)传统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和特点
(二)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冲击
1.传统罪因论不能解释基于“关联性”关系设罪之因
2.在解释预防型犯罪的各个要素时有难解之困
3.事实学研究范式不能深度解析预防性立法
4.为刑法立法提供参考和指导的研究较少
五、跨越藩篱:犯罪学为预防性立法贡献智慧和知识的进路
(一)转变研究范式:由“事后”犯罪学转向“事前”犯罪学
(二)跨学科发展和拓展视域
六、犯罪学研究应为预防性立法提供客观且规范的理据
(一)规范性研究能使事前犯罪学的结论更合理
1.犯罪学的非规范性研究会诱发不合理的结论
2.犯罪学的非规范性研究会降低犯罪学的地位
3.预防性立法更需要事前犯罪学进行规范性研究
(二)事前犯罪学的研究应遵循法治精神
(三)事前犯罪学应为事前法的“前因后果”作法理分析
1.为预防性立法的社会根据和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
2.对政府治理模式进行规范性解读
3.应对预防性犯罪配置的刑罚进行规范性研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J]. 袁小玉. 犯罪研究. 2017(01)
[2]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 周光权. 法学研究. 2016(04)
[3]犯罪学科学性视野下我国犯罪学若干认识误区之辨明——兼论关系犯罪学之提倡[J]. 李波,张洪玮.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2(01)
[4]论多层面犯罪理论整合模型——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J]. 李波. 犯罪研究. 2011(04)
[5]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J]. 徐爱国. 法学家. 2006(03)
[6]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对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的审视[J]. 严励,金碧华.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
[7]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J]. 王牧. 中国法学. 2004(01)
[8]理论与犯罪学[J]. 乔治B·沃尔德,托玛斯 J·伯纳德,陈小波,穆津. 外国法译评. 1999(02)
[9]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与基础理论[J]. 皮艺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1999(02)
本文编号:333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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