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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0 21:26
  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财产,持卡人到药店买药消费的是个人账户基金。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参保人的债权,药店销售人员没有处分权限,不构成诈骗罪。社保卡在加载了金融功能后具有了银行卡的部分功效,行为人在完全违背参保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机器不能被骗、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间接转移了财产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的间接正犯。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保卡性质分析
二、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三、构成盗窃罪之肯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2]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3]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定性分析[J]. 邓迪.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5)
[4]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硕士论文
[1]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D]. 夏碧淋.西南科技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3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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