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社保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0 21:26
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财产,持卡人到药店买药消费的是个人账户基金。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参保人的债权,药店销售人员没有处分权限,不构成诈骗罪。社保卡在加载了金融功能后具有了银行卡的部分功效,行为人在完全违背参保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机器不能被骗、没有处分意识的情况,间接转移了财产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的间接正犯。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保卡性质分析
二、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三、构成盗窃罪之肯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2]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3]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定性分析[J]. 邓迪.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5)
[4]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硕士论文
[1]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D]. 夏碧淋.西南科技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34808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社保卡性质分析
二、构成诈骗罪之否定
三、构成盗窃罪之肯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2]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3]冒用他人医保卡行为的定性分析[J]. 邓迪.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05)
[4]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硕士论文
[1]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D]. 夏碧淋.西南科技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3480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334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