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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1 01:28
  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具有社会现实层面的依据,但单纯回答事实层面的问题不足以说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正当性,关键在于从社会事实上升为刑法规范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需具备三个标准:从实质层面而言,风险社会中部分预备行为当体现刑事不法性;从法益保护范围而言,预备行为实行化保护对象应是重大集体法益;从形式层面而言,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需具有体系性及类型性。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实质入罪标准:风险社会中部分预备行为当体现刑事不法性
    (一)客观不法
    (二)主观不法
三、法益保护范围:预备行为实行化保护对象应是重大集体法益
    (一)保护集体法益的必要性
    (二)对集体法益是否属重大法益的判断
        1. 集体法益与个人利益具有紧密关联性
        2. 集体法益可能陷入危险的频率或是程度
四、立法形式标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需具有体系性及类型性
    (一)优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结构
        1. 刑法体系的协调
        2. 罪名体系的合理
    (二)明确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类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J]. 周光权.  环球法律评论. 2005(02)



本文编号:333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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