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时缓刑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8 00:55
战时缓刑作为军事刑罚的一项重要内容,自古以来被广为运用。为规范这一制度实施,新中国于1981年正式建立了战时缓刑制度。但至今为止,战时缓刑的司法适用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且理论界对相关问题亦存在争议。战时缓刑的启动应以犯罪军人同意为基础、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为必要条件,军事司法审查不以军事行政审查同意为前提,并应明确限制适用条件。战时缓刑以一审终审为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公开宣告。采"孰短"原则确定战时缓刑考验期间,在考验期内,基于其军人身份正常发放薪资,但应取消福利奖励,并在军队保卫部门监督下由犯罪军人所在基层单位实施考察,考验期满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执行变更。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31(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战时缓刑的启动
三、战时缓刑的审查
(一)审查的主体
(二)审查的期限
(三)没有现实危险的判定
(四)限制适用的审查
四、战时缓刑的判决
五、战时缓刑的宣告
六、战时缓刑的执行
(一)执行考察机关
(二)考察期限
(三)执行期间犯罪军人的工资待遇
七、战时缓刑的执行变更
(一)立功的认定
(二)免刑免罪的执行变更
本文编号:3348858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31(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战时缓刑的启动
三、战时缓刑的审查
(一)审查的主体
(二)审查的期限
(三)没有现实危险的判定
(四)限制适用的审查
四、战时缓刑的判决
五、战时缓刑的宣告
六、战时缓刑的执行
(一)执行考察机关
(二)考察期限
(三)执行期间犯罪军人的工资待遇
七、战时缓刑的执行变更
(一)立功的认定
(二)免刑免罪的执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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