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发布时间:2021-08-24 11:00
刑法分则部分条文出现类似“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表述,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抽象的表述,要么是构成要件要素,要么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都是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要素。这些要素,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时,都是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界定这些表述为何类要素,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这些要素不论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还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否需要认识会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和适用相应的法定刑。不认识就不能适用升格条件的法定刑,是对责任主义原理的贯彻;适用升格条件的法定刑,不要求认识时,不是对责任主义原理的违背,恰恰还是对责任主义原理的遵守。因此,在界定这些抽象的表述为何要素时,必须要考察认识因素。有认识才有责任,认识是产生责任的前提。没有认识阻却故意,但不一定阻却责任;不需要认识,但须有认识的可能性。需要认识的必须是故意规制的内容,即表明违法行为类型特征的要素。根据刑法理论,当这些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时,有的需要认识才构成该故意犯罪,它属于规制故意的内容;有的不需要认识也构成该故意犯罪,而被学者称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仍然是构成要件要素,属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概说
1.1 对类似“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述的说明
1.2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述的不可避免性
1.3 关于第246 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表述的说明
2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与保护法益的关系
2.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2.2 保护法益是为了禁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3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明对刑法保护法益的侵害性
3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1 赞成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与不赞成两种不同观点
3.2 本文观点
3.2.1 为表明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3.2.2 表明具有法益侵害性
3.2.3 表明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为构成要件要素
4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认识
4.1 对表明法益侵害性的事实的认识
4.1.1 认识是产生责任的前提
4.1.2 认识的几种具体情形
4.2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认识
5 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1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后果性质的认定
5.2 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2.1 罪量说的观点
5.2.2 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观点
5.2.3 本文观点
5.3 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过失犯罪责任形式的判断
5.3.1 责任形式为故意
5.3.2 责任形式为过失
5.3.3 本文观点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贿罪的量刑[J]. 张明楷. 现代法学. 2018(03)
[2]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8(01)
[3]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4]集资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探析[J]. 李赪. 中州学刊. 2015(02)
[5]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J]. 姚贝,王拓.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1)
[6]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 张明楷. 法学家. 2006(02)
[7]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5(01)
[8]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J]. G·雅各布斯,王世洲. 比较法研究. 2004(01)
本文编号:3359862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概说
1.1 对类似“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述的说明
1.2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述的不可避免性
1.3 关于第246 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表述的说明
2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与保护法益的关系
2.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2.2 保护法益是为了禁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3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表明对刑法保护法益的侵害性
3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1 赞成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与不赞成两种不同观点
3.2 本文观点
3.2.1 为表明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3.2.2 表明具有法益侵害性
3.2.3 表明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为构成要件要素
4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认识
4.1 对表明法益侵害性的事实的认识
4.1.1 认识是产生责任的前提
4.1.2 认识的几种具体情形
4.2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认识
5 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1 对“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后果性质的认定
5.2 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2.1 罪量说的观点
5.2.2 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观点
5.2.3 本文观点
5.3 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过失犯罪责任形式的判断
5.3.1 责任形式为故意
5.3.2 责任形式为过失
5.3.3 本文观点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贿罪的量刑[J]. 张明楷. 现代法学. 2018(03)
[2]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8(01)
[3]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4]集资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探析[J]. 李赪. 中州学刊. 2015(02)
[5]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J]. 姚贝,王拓.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1)
[6]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 张明楷. 法学家. 2006(02)
[7]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5(01)
[8]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J]. G·雅各布斯,王世洲. 比较法研究. 2004(01)
本文编号:335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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