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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的刑法教义学理论建构

发布时间:2021-08-25 10:54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存在着结构性失衡问题,这不仅在法理上冲击着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实践中也可能给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蒙上阴影。比较研究美国和德国的情况可以发现,形成并发展于民事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也应当在刑事领域得到转换适用。在我国《刑法》明确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的背景下,首先应当以避风港原则为基本依据,建立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前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的位阶关系。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避风港原则的免责规则及其程序构造作为一般性的教义学知识资源引入犯罪论体系,妥善安排其体系性定位,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客观与主观、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19,3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分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划界[J]. 于冲.  当代法学. 2019(05)
[2]网络语境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批判解读[J]. 王华伟.  法学评论. 2019(04)
[3]技术性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困境之破解[J]. 姚志伟.  法商研究. 2019(01)
[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5]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皮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6]网络信息犯罪归责模式研究[J]. 王莹.  中外法学. 2018(05)
[7]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J]. 李世阳.  当代法学. 2018(05)
[8]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归责——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中心[J]. 欧阳本祺.  法学家. 2018(03)
[9]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J].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18(09)
[10]公法阴影下的避风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为中心[J]. 姚志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本文编号:336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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