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及其立法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2 21:53
抽象危险犯是在立法意图层面所形成包含对具体法益的可能性侵害危险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是行为犯的一部分,行为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实施完毕,“具体的法益侵害”同时出现的犯罪类型,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另一类是指行为实施完毕仅意味着一种“抽象的法益侵害”出现的犯罪类型,例如,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属于后者。在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中,危害行为具有对具体法益的可能性侵害危险。与抽象危险犯不同,具体危险犯产生了外在于行为的影响,个案对行为客体带来现实危险。抽象危险犯则是行为本身具有抽象危险,可罚性与实际中是否存在危险无关。近年来,抽象危险犯立法呈现出扩张趋势,抽象危险犯的数量不断增多,抽象危险犯立法涉及的领域范围也逐渐广泛。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具有正当性,抽象危险犯增设是强化法益保护的必然需求,是提高公众规则意识的必要举措,是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合理分配的重要方式。但是,在抽象危险犯增设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问题:“二元化”制裁体系将受到较大冲击;大量涌入的司法案件将导致司法机关工作压力不断趋重;以及缺乏前科分层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前科效应所影响的范围日益扩大。面对抽...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类型分析
1.1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梳理与科学界定
1.2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关系辨析
1.3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关系辨析
1.4 抽象危险犯的具体表现类型
第二章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及其正当性评解
2.1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趋势
2.2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
2.2.1 强化法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2.2.2 提高公众规则意识的必要举措
2.2.3 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合理分配
2.3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带来的实践问题
2.3.1 “二元化”制裁体系受到较大冲击
2.3.2 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趋重
2.3.3 前科效应的影响范围日益扩大
2.4 抽象危险犯立法正当性的制度维持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的限度控制
3.1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原则制约
3.1.1 法益保护原则
3.1.2 比例原则
3.1.3 刑法谦抑原则
3.2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范围限制
3.2.1 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领域
3.2.2 危害后果具有泛化性的领域
3.2.3 危害后果难以有效恢复的领域
3.3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规范限缩
3.3.1 危险行为的合理选择
3.3.2 禁止行为的规范明确
3.3.3 “定量”因素的适当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J]. 彭凤莲. 法学评论. 2020(01)
[2]我国与英美法中持有犯比较研究——以持有犯性质和犯罪成立为视角[J]. 康均心,刘恒明. 理论月刊. 2019(09)
[3]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建构[J]. 于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3)
[4]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J]. 张树壮,周宏强,陈龙. 法治研究. 2019(01)
[5]论我国轻罪范围的划定[J]. 敦宁,韩玫. 河北法学. 2019(02)
[6]当代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调控问题研究[J]. 赵秉志,詹奇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7]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立场与中国定位[J]. 敦宁. 刑法论丛. 2017(04)
[8]轻微犯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J]. 陈志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9]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J]. 高铭暄,孙道萃. 中国法学. 2018(01)
[10]我国反恐刑法分则的完善之建言——以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规范为视角[J]. 赵秉志,牛忠志. 南都学坛. 2018(02)
本文编号:3379797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诠释与类型分析
1.1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梳理与科学界定
1.2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关系辨析
1.3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关系辨析
1.4 抽象危险犯的具体表现类型
第二章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及其正当性评解
2.1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趋势
2.2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的正当性根据
2.2.1 强化法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2.2.2 提高公众规则意识的必要举措
2.2.3 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合理分配
2.3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带来的实践问题
2.3.1 “二元化”制裁体系受到较大冲击
2.3.2 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趋重
2.3.3 前科效应的影响范围日益扩大
2.4 抽象危险犯立法正当性的制度维持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立法扩张的限度控制
3.1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原则制约
3.1.1 法益保护原则
3.1.2 比例原则
3.1.3 刑法谦抑原则
3.2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范围限制
3.2.1 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领域
3.2.2 危害后果具有泛化性的领域
3.2.3 危害后果难以有效恢复的领域
3.3 抽象危险犯立法的规范限缩
3.3.1 危险行为的合理选择
3.3.2 禁止行为的规范明确
3.3.3 “定量”因素的适当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假劣疫苗刑法规制的回应性与整全性[J]. 彭凤莲. 法学评论. 2020(01)
[2]我国与英美法中持有犯比较研究——以持有犯性质和犯罪成立为视角[J]. 康均心,刘恒明. 理论月刊. 2019(09)
[3]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建构[J]. 于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3)
[4]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J]. 张树壮,周宏强,陈龙. 法治研究. 2019(01)
[5]论我国轻罪范围的划定[J]. 敦宁,韩玫. 河北法学. 2019(02)
[6]当代中国环境犯罪立法调控问题研究[J]. 赵秉志,詹奇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7]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立场与中国定位[J]. 敦宁. 刑法论丛. 2017(04)
[8]轻微犯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J]. 陈志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3)
[9]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J]. 高铭暄,孙道萃. 中国法学. 2018(01)
[10]我国反恐刑法分则的完善之建言——以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规范为视角[J]. 赵秉志,牛忠志. 南都学坛. 2018(02)
本文编号:33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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