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困惑与完善——以S省Y市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1-09-11 17:37
危险驾驶罪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作为入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争议。有必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法定刑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评价,进一步规范醉驾案件的取证,将认罪认罚从宽、社区矫正等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醉驾案件的刑事处罚之中,从而构建良好的轻罪法治治理体系。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S省Y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况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困惑
(一)刑法解释对定罪的影响
(二)取证规范对定罪的影响
(三)自首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完善的构想
(一)正确解释刑法
1.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的范围来管理。
2.关于“醉酒”标准的问题,建议在80毫克/100毫升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体质状况。
3.关于醉驾能否以“但书”出罪的问题,早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开始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指出,各地法院对“罪驾”行为的处理要慎重稳妥、区别对待,不能仅根据现有的刑法修正案(八)机械适用刑法条文,即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如果醉驾行为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规范固定证据
(三)严格自首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排除但书出罪[J]. 杨适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4)
硕士论文
[1]有偿酒后代驾代驾方民事责任研究[D]. 荆红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93427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S省Y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情况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困惑
(一)刑法解释对定罪的影响
(二)取证规范对定罪的影响
(三)自首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完善的构想
(一)正确解释刑法
1.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的范围来管理。
2.关于“醉酒”标准的问题,建议在80毫克/100毫升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个体的体质状况。
3.关于醉驾能否以“但书”出罪的问题,早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开始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指出,各地法院对“罪驾”行为的处理要慎重稳妥、区别对待,不能仅根据现有的刑法修正案(八)机械适用刑法条文,即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如果醉驾行为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规范固定证据
(三)严格自首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排除但书出罪[J]. 杨适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4)
硕士论文
[1]有偿酒后代驾代驾方民事责任研究[D]. 荆红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934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393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