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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1-09-12 08:32
  移动支付迅猛发展,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成为了新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该行为的定性需要针对行为本身的行为模式,厘清犯罪的对象及受害人谁属,再与诈骗罪及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本质特征进行对照,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虽然外观上与诈骗罪的行为特征类似,但顾客扫码支付行为却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引起的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该行为的模式更加贴合于盗窃罪秘密窃取和转移占有的本质特征,因而宜定性为盗窃罪。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争议的缘由
二、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行为的行为模式
    (一)顾客扫码支付的行为是否系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行为”
    (二)商家是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中的被害人
三、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分界线
    (二)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不符诈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特征
    (三)偷换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更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评价[J]. 孙杰.  政法论丛. 2018(02)
[2]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4]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J]. 叶良芳,马路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5]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J]. 张庆立.  东方法学. 2017(02)
[6]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J]. 周铭川.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39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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