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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15 10:54
  一般主体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前提是与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建议行为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包括涉及交易投资具体信息的投资决策信息以及涉及证券交易、变动等影响价格的监管信息和行业信息。明示、暗示中的"示"是指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明"和"暗"是关于未公开信息是否明确告知而言的。暗示排除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存在事前通谋。从实然的角度分析,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其纳入该罪主体范围。基金从业人员之间利益输送的行为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般主体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
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建议行为及其内容的解析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构成应以事前通谋为前提
四、基金从业人员之间利益输送行为的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法分析[J]. 石奎.  财经科学. 2014(02)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为对象的刑法分析[J]. 谢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06)
[3]《刑法修正案(七)》中“老鼠仓”犯罪的疑难问题[J]. 缑泽昆.  政治与法律. 2009(12)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J]. 赵斌,曹云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5]简评《刑法修正案(七)》[J]. 谢望原.  法学杂志. 2009(06)
[6]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J]. 李凤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1)
[7]共同金融犯罪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3)
[8]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J]. 杨兴培,何萍.  法学. 2001(12)



本文编号:339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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