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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7 15:13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行政从属性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文章来源】:蚌埠学院学报. 2020,9(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海外代购呈井喷式增长
2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行政从属性分析
    第一,概念上的从属性。
    第二,法律指示。
    第三,综合立法。
    第四,违法阻却性。
3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问题
    3.1 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
    3.2 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4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罪刑均衡
5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J]. 杨鸿,张天晟.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01)
[2]“化整为零”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 薛培,曹坚.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06)
[3]海关缉私行政与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妥善处理[J]. 万曙春.  海关法评论. 2015(00)
[4]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J]. 石东洋,雷传平.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02)
[5]走私犯罪未遂形态研究[J]. 陈晖.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06)
[6]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J]. 陈晖.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03)
[7]欧美日反走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赵万素.  法制与社会. 2012(09)
[8]两岸走私犯罪立法比较与借鉴——兼论走私犯罪类型化立法[J]. 陈晖.  河北法学. 2008(08)



本文编号:339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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