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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恐吓行为之刑法规制及扩展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24 19:28
  从孙某等人知假买假恐吓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等热点案件出发,对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进行了界定,论证了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之内涵为无权利基础的要挟。对恐吓的行为内涵进行了阐释,说明了其在不同犯罪之中的区别。通过对寻衅滋事罪中新增"恐吓"行为深入分析,认为知假买假后恐吓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在现有体系下可以利用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同时,指出了我国将恐吓行为置于寻衅滋事罪中规制之不足,借鉴境外对于此类行为之立法后,建议专门设立恐吓罪,并对新罪的要件与罪状进行了释明。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知假买假恐吓行为与敲诈勒索罪
    (一)职业打假人身份认定
    (二)敲诈勒索手段分析
二、寻衅滋事罪中“恐吓”行为可借鉴的新路径
    (一)对“恐吓”的界定
    (二)寻衅滋事中的恐吓
    (三)孙某等人的恐吓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恐吓”行为立法缺陷的进一步探讨
    (一)《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
    (二)法益保护缺失
四、“恐吓”行为之立法完善
    (一)域外比较与借鉴
    (二)对我国部分恐吓行为再定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单纯恐吓行为的刑法规制错位与再定位——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 韩炳勋.  政治与法律. 2015(04)
[2]恐吓犯罪立法例比较研究及启示[J]. 姜昊昂,李兆梁.  法制与社会. 2013(36)
[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11(07)
[4]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 饶世权.  法治论丛. 2003(04)



本文编号:34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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