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逻辑与完善面向
发布时间:2021-09-25 05:51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本文编号:3409221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本文编号:340922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409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