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5 07:09
  2017年12月,有关机构做了一项有关互联网普及率的调查,该调查显示,截止12月底,我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22亿人,手机网民的数量是7.53亿人,这表示我国目前超过一半的人正在使用互联网。网民数量的日益增长,在方便人们之间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催生出了许多不利因素。其中,网络空间言论犯罪的频繁发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此,平衡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成为网络时代的难题。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是否该由刑法规制,网络空间究竟是否可以等同于现实空间,如果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可以由刑法进行规制,那么其规制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等等问题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议。虽然我国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滥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将在网络空间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专有罪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罪名的适用上存在刑法规制的法外空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的适用范围过窄,许多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等”危害性相当的言论并未得到有效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真空地带。并且,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缺乏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是否...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刑法规制与违法现状
    一、我国刑法规制的违反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行为类型
        (一)煽动宣扬型
        (二)编造传播型
        (三)侮辱诽谤型
    二、目前在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违法犯罪现状
第二章 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具体规定内容的抽象性
        (一)灾情、疫情区分依据的抽象性
        (二)公共秩序语义内涵的抽象性
    二、虚假信息适用范围的狭窄性
    三、“严重”后果认定标准的笼统性
        (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笼统性
        (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笼统性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现实操作困境
第三章 围绕着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的理论界研究动态
    一、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必然性理论
    二、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区别对待理论
    三、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保持适当谦抑性理论
第四章 国外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现状
    一、美国:专门的刑事立法规制
    二、德国:传统刑法与专门立法并重
    三、日本:严格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空间言论自由刑法规制的建议
    一、构建并完善刑法规制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罪名体系
        (一)构建专门的规制网络言论犯罪体系
        (二)弥补具体规定抽象性方面的不足
    二、扩大确定“虚假信息”适用范围
    三、明确“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
        (一)引入“抽象危险犯”的规定
        (二)主客观标准综合适用
    四、限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1924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41924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1af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