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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的科学性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06 22:19
  立法的科学性,就是指为使待定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体现统治秩序客观意志,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科学性,必须在实现刑事立法附属化的基础上,符合业务制刑的本体要求,实现风险性、目的性、规范的健全性三位一体的系统。同时,必须契合社会普遍的心理,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刑事政策方面的影响,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主体平等、区分责任"的政策要求。 

【文章来源】: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0(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制罪方面符合业务的本体化要求
二、契合民众普遍的社会心理
三、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满足业务过失犯罪刑事政策的要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基[J]. 马荣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03)
[2]过失犯论的法理展开[J].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3]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J]. 赵秉志,李慧织.  当代法学. 2009(01)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展开[J]. 陈心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6(02)
[5]过失犯罪中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及业务过失的判断基点[J]. 聂立泽,乐丹.  学术研究. 2004(10)
[6]与业务过失犯罪主体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 崔正军.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2(01)
[7]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 林亚刚.  法学评论. 1999(03)
[8]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J]. 林亚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2)
[9]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J]. 姜伟.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4(03)



本文编号:34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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