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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7 04:55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成立盗窃罪的类型之一,与传统的数额型盗窃犯罪在犯罪行为、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认定上有着一些方面的不同。关于“携带”行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行为需具有随身性和随时可支配性。在携带行为的客观方面,携带的时间仅限于盗窃实行行为阶段,携带的方式可以为明示携带也可以为暗中携带。在携带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对其携带杀伤力器械的认识,还要以使用其进行非法行为为目的。对于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应在凶器本身具有危险性与伤害可能性的基础上,客观上根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所处环境认定具有杀伤力,并且在行为人携带凶器时主观上至少具有对物使用的意思。在与犯罪工具区分时,不仅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处的环境,还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区分。携带凶器盗窃由于其归属于行为犯,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进而携带凶器盗窃也存在未遂形态。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未遂发生在着手后,行为人实际接触财物之前。也就是当行为人开始物色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接触财物,行为人构成未遂。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未遂的处罚应由法官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案情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在携带凶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 

【文章来源】: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理解
    一、“携带”的性质
        (一)“携带”的随身性
        (二)“携带”的随时可支配性
    二、“携带”的客观要素
        (一)“携带”的时间限于实行阶段
        (二)“携带”的方式不限于暗中携带
    三、“携带”的主观要素
        (一)具有“携带”凶器的主观认识
        (二)有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的主观目的
第二章 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界定
    一、刑法中“凶器”的本质特征
        (一)危险性
        (二)伤害可能性
    二、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具体认定
        (一)工具性质与用法的客观危险判断
        (二)个案中行为人具体使用方式的主观判断
    三、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与犯罪工具的区分
        (一)犯罪工具包含“凶器”
        (二)主观用途与客观危险相结合的区分标准
第三章 携带凶器盗窃的未完成形态
    一、携带凶器盗窃存在未遂形态
        (一)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
        (二)行为犯具有未遂形态
    二、携带凶器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一)既遂的标准——实际接触财物说
        (二)“着手”的标准——物色财物说
    三、携带凶器盗窃未遂的处罚
        (一)携带凶器盗窃适用《解释》12条第1款规定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适用《解释》6条第3项规定
第四章 携带凶器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被教唆者携带凶器盗窃转化抢劫的情形
        (一)以教唆者对携带凶器盗窃转化抢劫具有可预见性为认定原则
        (二)以被教唆者实施携带凶器转化抢劫行为的必要性为判断基准
    二、盗窃中一人携带凶器另一人不知情的情形
        (一)以行为共同说认定共同犯罪
        (二)以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为处罚原则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42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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