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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20 11:15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主要区分血液酒精含量的高低作不同处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15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罪,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提起公诉由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从轻从快处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危险驾驶罪,必须提起公诉由法院从重从快处理。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符合不起诉条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可以做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大化。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遇到的问题
三、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应区分情况处理
四、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处罚原则的把握
    (一)检察机关参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治理的职能定位
    (二)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条件的把握
    (三)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起诉条件的把握
    (四)以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高低作为掌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起诉与否的依据
    (五)对具备不起诉条件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是对检察职能的彰显
五、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深度治理。



本文编号:344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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