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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教义学形塑

发布时间:2021-10-25 09:22
  在"感情投资"的场合认定贿赂犯罪,不以确定影响职权行使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即可。这并没有消解财物与职权行使之间的对价关系(即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收受礼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从而将处罚范围由实害犯扩展到具体危险犯。那种在解释论上虚化"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观点,违反了分权体制。证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送礼者是否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不能仅仅根据权属关系和期待关照的内心意图来推定。否则,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礼金罪"来类推入罪。法教义学上"人情往来",是一种收紧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其既不严格要求时间上的往来同步化,也不要求价值上的往来等价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种基于人情世故的"往来预期"。这种"往来预期"是个体之间通过礼金互换实现情感交流和长久维系的社交规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对等性而与职务无关,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往来预期"的事项。由于从整体和长期来看,往来双方在礼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将该礼金视作职务行为的对价,由此排除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19,3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7(02)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本文编号:345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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