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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之意涵诠释——兼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的限定

发布时间:2021-11-08 01:47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是针对事后知情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之认定作出的新规定。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内在意涵,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定性,仍然值得深究。在其第16条第2款的语境之下,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两者之间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类型上应归为共同正犯。对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共犯的具体认定,应坚持受贿罪法益对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限定,以避免司法适用的不当扩张;由于客观原因或无法支配的特定关系人的原因导致财物未上交或退还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并未实质加功的,不成立受贿共犯。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工作人员应成立受贿罪
三、特定关系人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一)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条件
    (二)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同正犯之证成
五、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共犯的限定
    (一) 受贿罪法益对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限定
    (二)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限定
    (三) 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限定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证成和认定[J].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1)
[2]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实践意义[J]. 孙国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3]知情型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J]. 孙嫣然.  法学论坛. 2017(06)
[4]共犯与身份竞合时的罪责认定——以“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为视角[J]. 张永强.  现代法学. 2017(05)
[5]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影响下的贿赂案件侦查[J]. 马祖存,官胜男.  净月学刊. 2016(06)
[6]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J]. 刘宪权.  法学. 2016(05)
[7]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J]. 陈洪兵.  法学家. 2015(02)
[8]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理问题研究(下)[J]. 赵秉志.  法学杂志. 2014(04)
[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 单民,陈磊.  河北法学. 2013(05)
[10]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 陈国庆,卢宇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08)



本文编号:348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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