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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8 17:41
  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对它的认定不以限定于特定场所或有效管理场所为前提,且特定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也无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控制和占有仍应坚持具体、现实的占有意识和事实;若持有人在公共场所对财物不能实施有效占有,财物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当然,有必要通过归纳遗忘物认定的标准以对办案形成具体指引,同时贯穿刑法谦抑和宽容之理念、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最终接受社会一般观念的审视。 

【文章来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28(06)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遗忘物、遗失物的理解
二、特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是否具有控制权的问题
三、持有人在公共场所对财物有效占有的问题
四、总结:遗忘物的判断标准与表现形式
    1.遗忘物必须是不涉及需要办理产权及备案手续的动产。
    2.物品被遗忘是由持有人的疏忽导致。
    3.遗忘物无场所限定。
    4.遗忘物系持有人暂时失去有效控制。
    5.遗忘物认定没有时间限定。
    6.遗忘物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7.遗忘物认定需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8.坚持接受社会一般观念的检视和钳制。
五、案例评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J]. 眭欧丽,吴美来.  人民司法. 2012(06)
[2]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 张新宝,唐青林.  法学研究. 2003(03)
[3]论侵占遗忘物、埋藏物[J]. 刘明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01)
[4]侵占罪若干适用问题探析[J]. 黄祥青.  法学评论. 2000(04)
[5]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J]. 陈运光.  人民检察. 1998(09)

硕士论文
[1]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研究[D]. 贾兰鑫.吉林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48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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