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的客观化
发布时间:2017-05-0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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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责任客观化在当下学界并不是全新的议题,笔者对该问题的探讨是建立在不少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在本文中责任客观化是在犯罪论的框架之下研究,这将有别于刑罚论中的责任。进一步说,是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背景,来考察责任客观化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必要性。文章第一部分是对责任以及责任客观化内涵的界定。责任和责任客观化在目前尚无一个绝对标准的概念,各家学者各执一端。笔者研究的责任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的前提下对行为人主观上的非难可能性,既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刑罚依据。责任客观化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这是对责任的构成要素的评价,当责任中的要素完全由主观心理评价要素构成转变到以主观心理评价要素为构成基础,以客观的评价标准为延伸,责任出现了客观化的倾向。第二部分着重介绍责任客观化这一命题的由来。责任客观化的由来大致有两个原因,直接动因是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可以直观的表现出责任构成要素的变化,在罗克辛教授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中,在责任的构成要素中增加了预防这一刑事责任的要素,那么此时对行为人的主观非难就不仅仅是主观评价要素,还有预防这一客观责任阻却事由。深层次动因是政治哲学指导思想的变化,从实证主义哲学到新康德主义哲学再到刑事责任的指导。责任客观化的表现大体有两类,一类是指责任的构成要素出现责任客观化的倾向;第二类是指具体的主观心理要素的评价出现了客观化标准的倾向,如故意或者过失的判定需要借助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第三部分介绍当下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有责性层面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疏忽大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矛盾,因为疏忽大意过失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那么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疏忽大意过失就阻却了责任,但立法上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就导致理论层面的冲突;第二个方面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基于两者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认识,如何区分在实践中难度显著;第三个方面是以意志因素作为认定间接故意的核心因素无法解决实践中间接故意的认定问题。同时也对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认定造成了困难。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采用责任客观化的方法来具体有区分的解决以上问题。疏忽大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矛盾解决需要责任客观化,疏忽大意的非难可能性在于其未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履行一般人都能履行的控制能力。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适用于疏忽大意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需要责任客观化,这种主观上的区分可以通过类型化的客观行为来实现。间接故意乃法定犯的直接故意的认定需要责任客观化,强调认识因素对认定间接故意与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主导地位,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认识因素,进而推定主观故意。刑事责任的变化需要责任客观化。依据罗克辛教授的逻辑责任范畴要从对个人施加处罚的目标之中推导出来。这个目的就是预防需要,当一个行为满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时候,并且还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当不具有预防必要性的时候,行为人就没有责任。
【关键词】:责任客观化 故意 过失 期待可能性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前言8-9
- 一、责任客观化的内涵及表现9-12
- (一)责任及责任客观化的界定9-11
- 1、责任的内涵界定9-10
- 2、责任客观化的内涵界定10-11
- (二)责任客观化的表现11-12
- 1、责任构成的客观变化11
- 2、构成要素自身的客观变化11-12
- 二、责任客观化的由来12-16
-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变化是责任客观化的直接动因12-14
- 1、贝林和李斯特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12
- 2、麦耶、迈兹格和弗兰克为代表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12
- 3、韦尔策尔目的主义的犯罪论体系12-13
- 4、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13-14
- (二)政治哲学指导思想的变化是责任客观化的深层次动因14-16
- 1、实证主义影响下的心理责任论14
- 2、新康德主义影响下的规范责任论14-15
- 3、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功能责任论15-16
- 三、当下我国刑法理论在责任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6-23
- (一)规范责任论无法解决疏忽大意过失的责任根据16-17
- 1、以期待可能性为主导的规范责任论16
- 2、期待可能性是故意犯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的责任根据16-17
- 3、期待可能性的责任阻却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的矛盾17
-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分难度显著17-20
- 1、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理论上的区分困境17-18
-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实践中的区分困境18-20
- (三)间接故意以及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认定存在困境20-23
- 1、间接故意的认定困境20-21
- 2、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认定困境21-23
- 四、责任客观化是解决我国责任层面矛盾与问题的必要23-32
- (一)消除疏忽大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的矛盾需要责任客观化23-25
- 1、过失学说的主要理论23-24
- 2、确立疏忽大意过失责任的现实需要与理论需要24
- 3、新新过失论使疏忽大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的矛盾得到调和24-25
-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需要责任客观化25-29
- 1、汉斯·贝克的界分理论26-27
-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分可适用客观的类型化标准27-29
- (三)间接故意以及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认定需要责任客观化29-30
- 1、间接故意的判断需要责任客观化29-30
- 2、法定犯中直接故意的判断需要责任客观化30
- (四)以预防为内容的刑事政策需要责任客观化30-32
- 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7
- 致谢37-3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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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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