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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非构罪唯一性——以唐某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10 07:47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实质性修改。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有构罪与否的决定性作用,是认定构成该罪的前置条件。本文将结合唐某案,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其认定的责任与刑法责任的区别、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阐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并非是构成该罪的唯一条件。 

【文章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3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三、《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异于刑法上的责任
四、推定责任不得作为定罪唯一依据
五、《认定书》在交通肇事罪中的作用
六、结语



本文编号:35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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