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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明知的认定——以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12 02:57
  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利用刑事推定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偿带货人反驳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时,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文章认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标准,对推定事实反驳则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提出国家管控快递贩毒的相关法律可引入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检视制度是证明有偿带货人对推定事实反驳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关键。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案情简介
二、走私毒品罪明知认定推定的合法性
三、走私毒品罪明知否定之反驳
    (一)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二)证明标准:存在合理怀疑标准或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三)反驳主观明知推定证明标准在走私毒品罪中的应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新认识刑事推定[J]. 赵俊甫.  法律适用. 2009(03)
[2]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J]. 何家弘.  中外法学. 2008(06)
[3]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J]. 汪建成,何诗扬.  法学. 2008(06)
[4]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08(01)
[5]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刍议[J]. 肖中华,张少林.  法学家. 2002(03)



本文编号:358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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