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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争议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13 07:47
  <正>近年来,多起非法收购、运输、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引发社会讨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量刑是否量刑过重都存在不小争议。其中深圳王鹏贩卖鹦鹉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在法定刑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文章来源】:森林公安. 2019,(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本罪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为本罪犯罪对象
三、本罪对行为人“明知”的要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策研究——基于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J]. 邓琳君,拉巴卓玛.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9(03)

硕士论文
[1]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犯罪的情报搜集研究[D]. 邵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58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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