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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7 02:30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完善1,体现出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对儿童保护的重视。但是关于猥亵的含义、主观上是否需要以性刺激为目的、公共场所当众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等问题,实践中还存在部分争议和困惑,而这些争议和困惑关系到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因此,分析本罪构成要件和加重情节中存在的重点及争议性问题,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除引文和结论外,全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猥亵儿童罪的立法沿革和司法现状,猥亵儿童罪脱胎于流氓罪,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近几年的审理情况来看,猥亵儿童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第二部分是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首先,主张猥亵是具有性意义的行为且猥亵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提出网络猥亵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其次,认定本罪时应注重将猥亵与“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以及性骚扰进行区分,防止不当的刑罚。第三部分是对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明知”,本文认为应该从儿童特殊保护和行为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人适用推定责任。本罪是否为倾向犯,实践和理论存在相当的偏差,本文主张该罪不是倾向犯,行为具有性意...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概述
    1.1 猥亵儿童罪的立法沿革
    1.2 猥亵儿童罪的司法现状
2 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2.1 猥亵的含义
    2.2 猥亵行为的手段
        2.2.1 身体接触猥亵
        2.2.2 网络猥亵
    2.3 猥亵与关联行为的界分
        2.3.1 猥亵和“亲昵”行为、正常管教措施的界限
        2.3.2 猥亵与性骚扰的界限
3 猥亵儿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3.1 本罪“明知”的认定
    3.2 本罪是否需要以性刺激为目的
4 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4.1 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
        4.1.1 公共场所的判断
        4.1.2 教室、宿舍及校外补习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4.1.3 如何理解“当众”
        4.1.4 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4.2 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4.2.1 “其他恶劣情节”存在的合理性
        4.2.2 具体的考量因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猥亵犯罪的刑法体系解释[J]. 张勇,郑天城.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6)
[2]教师猥亵学生的疑难法律问题探讨[J]. 解立军.  中小学管理. 2019(10)
[3]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法律适用[J]. 刘丽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04)
[4]猥亵儿童犯罪的特点与刑法适用——基于对389例一审判决的分析[J]. 邢红枚.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9(03)
[5]论刑法中的公共场所——以人际关系为补充标准[J]. 刘昱彤.  宜宾学院学报. 2019(05)
[6]猥亵犯罪审判实践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犯罪的修改[J]. 赵俊甫.  法律适用. 2016(07)
[7]猥亵儿童罪基本问题再研究[J]. 阮齐林.  人民检察. 2015(22)
[8]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罪与罚[J]. 高景惠.  中国检察官. 2015(22)
[9]猥亵儿童罪中“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和认定[J]. 缪树权.  中国检察官. 2015(22)
[10]“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节的认定[J]. 郭芮,李龙跃.  中国检察官. 2015(22)

硕士论文
[1]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实证研究[D]. 韩鑫磊.华中师范大学 2019
[2]胁迫视频“裸聊”的法律性质研究[D]. 何波.重庆大学 2017
[3]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规范诠释与实践分析[D]. 李宏杰.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性侵幼女犯罪“明知”探析[D]. 乔丹花.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9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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