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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的刑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19 04:56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的立法和适用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适用现状
二、我国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引发的刑法困惑
    (一)刑法规制范围过窄
    (二)对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入罪标准的规定不明确
    (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立法有待完善
三、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的刑法完善建言
    (一)扩大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入罪标准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裸聊行为的法益分析与定性研究[J]. 吴镝飞,赵金伟.  河北法学. 2016(06)

硕士论文
[1]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库木斯古丽.新疆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59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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