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支付环境中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2-12 17:35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进步以及网络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典型的一系列新型支付途径的产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由于其发展偏晚,配套法律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与此同时,传统侵财犯罪的手段与形式也在日益变化,这无疑给我国传统刑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伴随着这些支付途径的普及,更应当将关注重点放在网络侵财行为的认定上,对其与传统侵财的界限做出合理界分,以适应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需要。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2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侵财犯罪行为的概述
1.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1.2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1.2.1 “财物”的概念
1.2.2 财物的特征
(1)一定的价值性。
(2)能够被管理或控制。
(3)转移利用性。
1.2.3 新型支付途径的产生致使“财物”的范围不易明晰
2 新型支付方式的现状
2.1 新型支付方式的范畴
2.1.1 电子支付
2.1.2 网络移动支付
2.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及法律关系
2.2.1 支付宝平台的性质
2.2.2 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钱款性质认定
3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认定侵财犯罪存在的困境
3.1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特点
3.1.1 犯罪手段极为复杂
3.1.2 隐蔽性极高
3.1.3 跨境犯罪较为普遍
3.2 认定存在的困境
4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4.1 盗窃罪与诈骗罪构成要素的区分
4.2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可以被骗”?
4.3 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转账消费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盗用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并消费的行为定性[J]. 刘砺兵. 人民司法. 2019(11)
[2]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实务选择[J]. 黎宏,王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案件的刑法定性研讨[J]. 李迎春.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2)
[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5]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 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3)
硕士论文
[1]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D]. 李维红.吉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622146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2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侵财犯罪行为的概述
1.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1.2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1.2.1 “财物”的概念
1.2.2 财物的特征
(1)一定的价值性。
(2)能够被管理或控制。
(3)转移利用性。
1.2.3 新型支付途径的产生致使“财物”的范围不易明晰
2 新型支付方式的现状
2.1 新型支付方式的范畴
2.1.1 电子支付
2.1.2 网络移动支付
2.2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及法律关系
2.2.1 支付宝平台的性质
2.2.2 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钱款性质认定
3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认定侵财犯罪存在的困境
3.1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特点
3.1.1 犯罪手段极为复杂
3.1.2 隐蔽性极高
3.1.3 跨境犯罪较为普遍
3.2 认定存在的困境
4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关键
4.1 盗窃罪与诈骗罪构成要素的区分
4.2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可以被骗”?
4.3 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转账消费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盗用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并消费的行为定性[J]. 刘砺兵. 人民司法. 2019(11)
[2]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实务选择[J]. 黎宏,王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案件的刑法定性研讨[J]. 李迎春.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2)
[4]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5]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 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3)
硕士论文
[1]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D]. 李维红.吉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6221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22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