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入刑的必要性考察——立足于具体行为微罪化的现实需要
发布时间:2022-02-21 18:14
微罪入刑不仅是劳动教养废止后司法分流的客观需要,更体现着学者们对我国刑法体系变革的深层次追求。其必要性在于促使刑法体系向严而不厉的模式转变。然而,一来刑法体系变革问题本身存在争议,二来这种研究也容易忽略具体行为犯罪化的实际需要。因此,不妨把研究视角放在具体行为微罪化的现实需要上来,从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两个方面来考察其入刑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28(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微罪入刑问题提出的背景
(一)实践背景:劳动教养废止后司法分流的客观需要
1.劳动教养废止后的司法分流
2.司法分流带来微罪入刑问题
(二)理论背景:刑法体系变革的深层次追求
1.“厉而不严”的刑法模式存在缺陷
2.微罪入刑契合“严而不厉”的刑法模式
二、微罪入刑的必要性讨论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体系变革问题存在争议
(二)追求长远目标时容易忽视犯罪化的现实需要
三、具体危害行为微罪化的必要性考察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
(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四、总结
本文编号:3637800
【文章来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28(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微罪入刑问题提出的背景
(一)实践背景:劳动教养废止后司法分流的客观需要
1.劳动教养废止后的司法分流
2.司法分流带来微罪入刑问题
(二)理论背景:刑法体系变革的深层次追求
1.“厉而不严”的刑法模式存在缺陷
2.微罪入刑契合“严而不厉”的刑法模式
二、微罪入刑的必要性讨论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体系变革问题存在争议
(二)追求长远目标时容易忽视犯罪化的现实需要
三、具体危害行为微罪化的必要性考察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变化
(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四、总结
本文编号:363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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