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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22 15:09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案件与《意见》的列举规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素
三、不同主体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罪名适用
    (一)确诊新冠病毒肺炎病患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认定
    (二)新冠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认定
    (三)一般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认定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非典”时期的“典型”反应——评“两高”的一个刑事司法解释[J]. 曲新久.  政法论坛. 2003(03)
[3]涉“非典”犯罪行为定性的刑法分析[J]. 刘宪权.  检察风云. 2003(12)



本文编号:363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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