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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17 23:01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担保贷款双重诈骗案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研究[J]. 钱叶六.  法商研究. 2018(05)
[2]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的刑事认定[J]. 陆芳烨.  中国检察官. 2018(16)
[3]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新认识——兼议连云港货代业骗逃运费案的罪与罚[J]. 黄何.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5]“双重诈骗”案件的定性与处罚——以欺骗不动产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为例[J]. 武晓雯.  法学家. 2017(04)
[6]经济犯罪“兜底条款”的限制解释[J]. 蔡道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3)
[7]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1(04)
[8]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犯罪问题与法律对策[J]. 龚培华,陈海燕.  法治论丛. 2010(01)
[9]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09(01)
[10]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08(01)



本文编号:36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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