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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09 14:11
  <正>【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实际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制作虚假对账单以逃避财务监管、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向承兰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二、被告人谭国星是否实施了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三、对被告人向承兰、谭国星应当如何裁量刑罚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D]. 张思源.西南科技大学 2021
[2]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D]. 张思源.西南科技大学 2021
[3]刑法上国有公司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D]. 马建新.兰州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68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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