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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不作为犯:义务困境与解释出路

发布时间:2022-10-19 19:00
  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中,义务这一核心要素面临艰难的解释困境,需要从义务内容及义务主体两方面进行澄清。真正不作为犯的界定存在争议,应当以"条文中包含不作为、条文谴责的重点在不作为"来定义真正不作为犯。在义务内容的解释上,不同的解释方法之间不能进行优劣对比,但存在具体的适用顺位,应从解释与立法的关系出发,充分考虑自由主义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根据不同的法益类型建构相应的适用规则。在义务主体的解释上,应有条件地适用保证人理论,当义务主体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备高度关联性时,以保证人理论来确定主体范围;是否具备该高度关联性,取决于该罪与相应的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的比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无需适用保证人理论,遗弃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则需要借助保证人理论对主体作出实质解释。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对象的界定
    (一) 问题意识
    (二) 真正不作为犯的范围
二、义务内容的解释
    (一) 解释方法的抽象顺位与具体顺位
    (二) 超个人法益类真正不作为犯的解释规则
    (三) 个人法益类真正不作为犯的解释规则
三、义务主体的解释
    (一) 保证人理论的适用基础
    (二) 保证人理论的适用规则
    (三) 如何适用保证人理论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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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类犯罪及其立法完善[J]. 顾肖荣.  社会科学. 2008(10)
[4]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1(06)
[5]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11(19)
[6]作为义务:从形式的义务论到实质的义务论[J]. 陈兴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03)
[7]论不作为犯的法定性与相似性[J]. 白建军.  中国法学. 2012(02)
[8]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J]. 日高义博,张光云.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9]排他支配设定:不真正不作为犯论的困境与出路[J]. 黎宏.  中外法学. 2014(06)
[10]论不作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J]. 欧阳本祺.  中外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6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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