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之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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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网络诽谤的概况及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诽谤的规定入手,考虑到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相互之间都有可能出现利用网络恶意诋毁对方并降低对方社会评价的情形,因此讨论网络诽谤问题应当扩大视角的关注范围,而非局限于狭义的个人诽谤个人的情况。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定义本文讨论的网络诽谤行为之范围与目前刑法体系下之规定;第二章列举了现行刑法体系中存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困境:法律概念争议较多、司法解释给出的统计方法欠科学、公权力越权划界模糊、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不明确以及量刑上对情节未区分;第三章为解决这些刑法适用上的困境,本文多处引用权威数据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文书,以期从五个方面找寻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出路。具体而言,在法律概念上应当明确网络平台属于公共场所且网络秩序当然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之内;对公权力的约束上,在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原则下探讨诽谤罪第一款从自诉让渡到公诉的可能,同时加强公权力机关处理不实信息程序上的公开公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应当更加明确,不能笼统的说诽谤信息出现经通知后删除即免责,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处理义务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功能设置不当所致的扩大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对通知材料的初步审核权;认定诽谤行为时应当区分捏造事实行为与侮辱行为,不能一味把侮辱评价当成诋毁名誉而捏造的事实;诽谤的对象也因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制,从而在刑法中找寻言论自由的边界;刑事立法领域上,整合司法解释、调整法定情节的设置、拓宽禁止令与资格刑的适用范围,都是传统诽谤行为罪名过渡到网络诽谤行为罪名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最后是对刑法之外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补充,要善于利用行政手段与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诽谤 诽谤罪 司法解释 不实信息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4
- 引言14-16
- 第一章 网络诽谤与刑法规制概述16-27
- 第一节 网络诽谤概况16-22
-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16-21
- 二、我国网络诽谤的现状21-22
- 第二节 我国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定22-27
- 一、立法背景及过程考察22-23
- 二、规定的内容23-27
- 第二章 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困境27-40
- 第一节 法律更新滞缓造成争议频现27-29
- 一、网络平台与公共场所的区分27
- 二、网络秩序混乱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杂糅27-28
-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秩序混乱的界限28-29
- 第二节 技术更新换代造成统计方法不科学29-33
- 一、罗列式的统计方法存在局限29-30
- 二、确定性的统计数量存在局限30-31
- 三、统计区间没有明确31-33
- 第三节 急于求成造成公权力越权33-35
- 一、公安机关在提供司法协助上的权限问题33-34
- 二、公权力部门指令删帖问题34-35
- 第四节 欠察商情造成主体责任不明35-38
-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原则35-36
-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考量36-38
- 第五节 情节未区分造成量刑不公正38-40
-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加以区分38-39
- 二、不加以区分易造成量刑不公39-40
- 第三章 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出路40-60
- 第一节 网络诽谤犯罪法律概念的定义40-42
- 一、明确法律概念的必要性40
- 二、网络平台属于公共场所40-41
- 三、网络秩序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41-42
- 第二节 规制造谣行为公权力的约束42-44
- 一、自诉与公诉的选择42-43
- 二、对删帖行为规范程序与信息公开43-44
- 三、对公权力介入的“因言获罪”国家赔偿44
-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明确44-47
-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45-46
- 二、《刑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制46-47
- 第四节 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47-54
- 一、诽谤罪客观行为的进一步认定47-49
- 二、对犯罪对象的进一步细化49-52
- 三、对诽谤严重程度统计方法的再优化52-54
- 第五节 网络诽谤行为刑罚的重构54-57
- 一、整合相关司法解释54-55
- 二、调整法定刑设置55-56
- 三、拓宽禁止令与资格刑的适用范围56-57
- 第六节 加强惩戒网络诽谤针对性的其他途径57-60
- 一、行政手段惩戒网络诽谤的措施57-58
- 二、行业协会与公权力机关通力合作58-60
- 参考文献60-62
- 致谢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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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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