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时间:2017-05-1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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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科技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也越来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由于高科技等因素的介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传统犯罪的法律思维不太一致,传统犯罪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介入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因此深入加强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罪的研究,对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国内外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简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简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目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特点及争议。第三部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尝试解决与本罪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主体”、“对象”,“三类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的争议。第四部对破坏计算机罪未完成形态进行分析,指出对破坏计算机罪未完成形态也要进行处罚。第五部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本罪的法定刑提出作者的建议。最后,对完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出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1. 前言7-10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7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7-9
- 1.2.1 国内研究现状7-9
- 1.2.2 国外研究现状9
- 1.3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9-10
-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述10-17
- 2.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法简史10-13
- 2.1.1 非罪阶段的相关立法活动10-11
- 2.1.2 设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阶段11-13
- 2.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13-14
- 2.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高科技发展中的特点及争议14-17
- 2.3.1 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14
- 2.3.2 破坏行为中“干扰”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个案对罪的认定有差异14-16
- 2.3.3 针对新的智能终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16
- 2.3.4 《解释》里尚有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条款及内容16-17
- 2.3.5 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未完成形态并未进行处罚17
- 2.3.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17
- 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7-29
- 3.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的法益18-19
- 3.2 客观构成要件分析19-28
- 3.2.1 行为主体19-20
- 3.2.2“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20-21
- 3.2.3 三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21-25
- 3.2.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对象的界定25-27
- 3.2.5“后果严重”的含义27-28
- 3.3 主观构成要件分析28-29
- 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未完成形态分析29-31
- 4.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预备的分析30
- 4.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未遂的分析30
- 4.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中止的分析30-31
- 5. 完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建议31-34
- 5.1 合理的扩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31
- 5.2 明确认定本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31-32
- 5.3 组建第三方的计算机犯罪鉴定机构32
- 5.4 明确“干扰”行为的内容32
- 5.5 对本罪的过失犯及未完成形态进行处罚32
- 5.6 完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32-34
- 5.6.1 调整刑罚方式33
- 5.6.2 增设资格型33-34
- 结束语34-35
- 参考文献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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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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