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唆自杀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以“蓝鲸游戏”为例
发布时间:2022-12-06 01:06
近期我国发生多起青少年自残、自杀案件,而这些案件都与一款名为“蓝鲸游戏”的网络自杀挑战类游戏有关。不同于一般教唆自杀,新兴的网络教唆自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极广的扩散性、极大的不特定性、极强的迷惑性以及受害群体的相对集中性五大特征,导致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有必要对其形事责任进行理论研究。为了避免对于网络教唆自杀刑事责任的研究过于笼统,应当对教唆自杀的不同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其中支配型教唆自杀、误导型教唆自杀以及无意志干扰型教唆自杀这一分类不仅考虑到了教唆行为的强度,还综合了被教唆者的自我决定能力,对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研究最具意义。基于自杀合法性这一前提,以共犯从属性为基础的区分制难以为教唆自杀行为提供理论上的处罚根据,而共犯独立性说是对区分制理论根基的动摇,因此,区分制理论难以对教唆自杀行为进行有效的回应,而单一制正犯体系下对其进行归责更为合理。在单一制下,支配型教唆自杀及误导型教唆自杀的教唆者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无意志干扰型教唆自杀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杀,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因此不具有可归责性。在教唆自杀的案件中,应当在单一制正犯理论下对案件的教唆行为及教唆对象的自我决定能力进行具...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网络时代下“蓝館游戏”的罪与罚
第一章 网络教唆自杀的特征与类型
第一节 网络教唆自杀的特征
一、极强的隐蔽性
二、极广的扩散性
三、较大的不特定性
四、极强的迷惑性
(一) 形式层面的迷惑性:美化痛苦与神圣化死亡
(二) 实质层面的迷惑性:系统脱敏法
五、受害群体的相对集中性
第二节 网络教唆自杀的类型
一、以教唆的特定性为划分标准
(一) 特定人之间的教唆自杀
(二) 教唆者不特定的教唆自杀
(三) 对象不特定的教唆自杀
二、以教唆对象的自我决定能力为划分标准
(一) 教唆无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二) 教唆限制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三) 教唆完全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三、以教唆行为的影响程度为划分标准
(一) 支配型教唆自杀
(二) 误导型教唆自杀
(三) 无意志干扰型教唆自杀
第二章 自杀的认定标准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自杀的认定标准
一、客观自主性
二、主观自愿性
(一) 认识因素
(二) 意志因素
第二节 自杀的法律性质
一、自杀违法说之批判
(一) 国家法益侵害说已过时
(二) 适用法律家长主义不当
二、自杀法外空间说之否定
三、自杀合法说之证成
第三章 教唆自杀的可罚性根据
第一节 教唆自杀可罚性之整体评价
一、法益侵害性
二、社会危害性
三、教唆者的主观恶性
第二节 教唆自杀可罚性之理论归依:区分制抑或单一制
一、区分制下教唆自杀的归责路径
(一) 区分制正犯体系的概念
(二) 区分制理论的归责障碍
二、单一制下教唆自杀的归责路径
(一) 单一制正犯体系的概念
(二) 单一制下教唆自杀者的刑事责任
(三) 单一制归责的合理性
第四章 网络教唆自杀的实践操练—兼及“蓝館游戏”的中国命运
第一节 “蓝鲸游戏”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一) 胁迫自杀
(二) 教唆无、限制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 “蓝鲸游戏”的防控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规制自杀关联行为刑法的完善[J]. 刘仁文. 法商研究. 2018(02)
[2]犯罪参与论序说——统一正犯论者的省思与期许[J]. 李瑞杰.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7(02)
[3]网络教唆他人自杀犯罪的防范对策研究——以“蓝鲸”死亡游戏为例[J]. 何炬松.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06)
[4]社交网络犯罪侦控探究——以“蓝鲸游戏”为例[J]. 岳耀东.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自杀行为认定标准探析——兼论蓝鲸游戏中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性质[J]. 莫开勤,马天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6]俄罗斯:向“蓝鲸”死亡游戏宣战[J]. 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17(14)
[7]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刑事责任认定之比较[J]. 靳婷,郭莉. 中国检察官. 2017(12)
[8]刑事立法帮助行为正犯化进程中的共犯独立性提倡——从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谈起[J]. 陈文昊,郭自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01)
[9]从正犯化的向度看共犯独立性的刑事政策意涵[J]. 陈文昊.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10]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J]. 郑玉双.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3)
本文编号:3710733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网络时代下“蓝館游戏”的罪与罚
第一章 网络教唆自杀的特征与类型
第一节 网络教唆自杀的特征
一、极强的隐蔽性
二、极广的扩散性
三、较大的不特定性
四、极强的迷惑性
(一) 形式层面的迷惑性:美化痛苦与神圣化死亡
(二) 实质层面的迷惑性:系统脱敏法
五、受害群体的相对集中性
第二节 网络教唆自杀的类型
一、以教唆的特定性为划分标准
(一) 特定人之间的教唆自杀
(二) 教唆者不特定的教唆自杀
(三) 对象不特定的教唆自杀
二、以教唆对象的自我决定能力为划分标准
(一) 教唆无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二) 教唆限制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三) 教唆完全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三、以教唆行为的影响程度为划分标准
(一) 支配型教唆自杀
(二) 误导型教唆自杀
(三) 无意志干扰型教唆自杀
第二章 自杀的认定标准与法律性质
第一节 自杀的认定标准
一、客观自主性
二、主观自愿性
(一) 认识因素
(二) 意志因素
第二节 自杀的法律性质
一、自杀违法说之批判
(一) 国家法益侵害说已过时
(二) 适用法律家长主义不当
二、自杀法外空间说之否定
三、自杀合法说之证成
第三章 教唆自杀的可罚性根据
第一节 教唆自杀可罚性之整体评价
一、法益侵害性
二、社会危害性
三、教唆者的主观恶性
第二节 教唆自杀可罚性之理论归依:区分制抑或单一制
一、区分制下教唆自杀的归责路径
(一) 区分制正犯体系的概念
(二) 区分制理论的归责障碍
二、单一制下教唆自杀的归责路径
(一) 单一制正犯体系的概念
(二) 单一制下教唆自杀者的刑事责任
(三) 单一制归责的合理性
第四章 网络教唆自杀的实践操练—兼及“蓝館游戏”的中国命运
第一节 “蓝鲸游戏”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一) 胁迫自杀
(二) 教唆无、限制自我决定能力人自杀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 “蓝鲸游戏”的防控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规制自杀关联行为刑法的完善[J]. 刘仁文. 法商研究. 2018(02)
[2]犯罪参与论序说——统一正犯论者的省思与期许[J]. 李瑞杰.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7(02)
[3]网络教唆他人自杀犯罪的防范对策研究——以“蓝鲸”死亡游戏为例[J]. 何炬松.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06)
[4]社交网络犯罪侦控探究——以“蓝鲸游戏”为例[J]. 岳耀东.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自杀行为认定标准探析——兼论蓝鲸游戏中自杀参与行为的法律性质[J]. 莫开勤,马天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6]俄罗斯:向“蓝鲸”死亡游戏宣战[J]. 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17(14)
[7]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刑事责任认定之比较[J]. 靳婷,郭莉. 中国检察官. 2017(12)
[8]刑事立法帮助行为正犯化进程中的共犯独立性提倡——从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谈起[J]. 陈文昊,郭自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7(01)
[9]从正犯化的向度看共犯独立性的刑事政策意涵[J]. 陈文昊.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6(04)
[10]自我损害行为的惩罚——基于法律家长主义的辩护与实践[J]. 郑玉双.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3)
本文编号:37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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