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之迷思——超个人法益之提倡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8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个人”与“超个人”之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教义学解读
(一)刑法条文的解读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决定了其法益的非个人性
三、个人信息权提法之否定
(一)个人信息权不具可行性
1.个人信息无法被个人控制
2.“知情同意”形同虚设
(二)个人信息权的成本问题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超个人”法益保护之提倡
(一)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之考量
(二)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
(三)刑法家长主义与法益自决权的权衡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45664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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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个人”与“超个人”之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教义学解读
(一)刑法条文的解读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决定了其法益的非个人性
三、个人信息权提法之否定
(一)个人信息权不具可行性
1.个人信息无法被个人控制
2.“知情同意”形同虚设
(二)个人信息权的成本问题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超个人”法益保护之提倡
(一)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之考量
(二)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
(三)刑法家长主义与法益自决权的权衡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4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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