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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以刑事责任的限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19 17:19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作为认定其责任的补充性规定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以弥补传统责任规则中对于技术性因素考虑的不足。在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尚不明确且呈扩张趋势之下,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立法经验,制定适用于所有违法信息类型的总则性保护规则,明确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监控义务,对具体的技术行为给予明确的立法保护。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责任规则的修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
二、惩罚与保护的失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一) 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扩张
    (二) 司法解释与立法活动中的责任扩张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三、经验与教训———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不同模式
    (一) 针对特定领域的个别性保护规则
        1. 针对诽谤性信息的《通讯规范法》
        2. 针对侵犯著作权信息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二) 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总则性保护规则
    (三) 比较分析
四、构建与融合———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完善
    (一) 设立具有一般适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
    (二) 我国法律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展开



本文编号:374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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