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受贿与立案查处相距较久时的追诉时效判断
发布时间:2023-03-05 02:00
<正>【裁判要旨】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的,对其追诉时效不能割裂地分别判断,在前次犯罪追诉时效正在进行的期间内,行为人实施了新的犯罪,则其前次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这种法律调整结果,应当维持其稳定性,不能因为在此之后新颁布的法律对时效作出不同规定而予以否定。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号一审:(2017)豫0326刑初190号二审:(2018)豫03刑终370号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的,对其追诉时效不能割裂地分别判断
二、追诉时效的开始、中断和终止都是由一定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因为法律发生变化而变更
三、被告人的多次受贿行为相距时间较长的,不宜认定为连续犯
本文编号:375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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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7)豫0326刑初190号二审:(2018)豫03刑终370号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有多次犯罪行为的,对其追诉时效不能割裂地分别判断
二、追诉时效的开始、中断和终止都是由一定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因为法律发生变化而变更
三、被告人的多次受贿行为相距时间较长的,不宜认定为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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