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中收受银行卡行为的既未遂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5 14:50
银行存款作为一种债权被广泛用于行受贿犯罪,实践中对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存在不同做法。以债权的占有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为逻辑起点,占有银行存款债权的条件为:占有人能够通过债权设立时约定的身份验证、银行依合同按照占有人指令履行债务、银行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而此时占有人与债权人不一定统一。受贿罪以受贿人取得财物为既遂,受贿人在收受银行卡、掌握取款密码等验证信息后,只要其有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即使未取款也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行贿人后续通过挂失等方式将行贿款取出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只有受贿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存在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时,才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受贿双方对涉案银行存款的占有情况分析
(一)是否取得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是分析受贿既未遂的基础
(二)关于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
1.银行存款是一种债权
2.债权具有独立性
(三)关于银行存款占有方式
1.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
2.能够通过身份验证是占有银行存款的条件
(1)人们通过验证身份占有债权
(2)银行存款中的验证身份
(3)能够通过银行的身份验证即为占有了银行存款
(四)受贿语境下行受贿双方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情况
1.受贿人取得对银行存款占有的条件
2.受贿人与行贿人可能同时占有银行存款
三、受贿人取得占有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一)受贿既遂不应以排除他人对存款的占有为必要条件
(二)受贿人无法实现存款债权时的既未遂
1.事后行为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
2.受贿人自始没有实现存款债权的可能性
本文编号:375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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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受贿双方对涉案银行存款的占有情况分析
(一)是否取得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是分析受贿既未遂的基础
(二)关于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
1.银行存款是一种债权
2.债权具有独立性
(三)关于银行存款占有方式
1.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
2.能够通过身份验证是占有银行存款的条件
(1)人们通过验证身份占有债权
(2)银行存款中的验证身份
(3)能够通过银行的身份验证即为占有了银行存款
(四)受贿语境下行受贿双方对银行存款的占有情况
1.受贿人取得对银行存款占有的条件
2.受贿人与行贿人可能同时占有银行存款
三、受贿人取得占有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一)受贿既遂不应以排除他人对存款的占有为必要条件
(二)受贿人无法实现存款债权时的既未遂
1.事后行为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
2.受贿人自始没有实现存款债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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