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23 00:12
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强调"国家—行为人"的二元关系,是单一国家规制模式。反腐实践中的主体责任制将主体责任人引入了治理关系之中,构建了"国家—主体责任人—行为人"的三元关系,具有合作治理模式的特征。然而,纪律责任不能代替刑事责任。以主体责任制为着眼点,通过对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解释,合理区分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客观上构建了公共机构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路径。刑事合规路径的引入,是对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一方面,将会推动公共机构内部治理,使得腐败犯罪治理更有成效;另一方面,合规机制所具有的排除违法或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机能,可以平衡刑罚严苛,使责任追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将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合规管理技术引入公共机构的腐败犯罪治理,构建合规路径,也积极回应了"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腐败治理"的理念倡导。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刑法对主体责任具有评价空间
(一) 主体责任人该当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 形式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2. 实质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二) 司法实践的部分展开
三、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的合理性证成
(一) 主体责任制的规范解读:通过监督管理责任促进内部治理
(二) 主体责任制暗合了腐败犯罪的积极治理理念
(三)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1. 刑事合规体现积极治理理念
2.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四、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基础上的责任区分
(一) 责任人员的合理确定
(二) 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合理界分
1.“党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2.“政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三) 此罪与彼罪的合理区分
五、一个刑事政策学上的建议:以刑事合规理念补强主体责任制
(一) 《刑法》第397条的问题与解决
1.《刑法》第397条存在的问题
2. 域外法的相关经验
3. 问题的解决:通过细化《刑法》第397条构建腐败犯罪治理的合规路径
(二) 自我解答:作为企业犯罪治理手段的刑事合规能否适用于公共机构腐败治理?
1. 合规不是企业的专属物
2. 企业型政府理念与合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67874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刑法对主体责任具有评价空间
(一) 主体责任人该当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 形式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2. 实质作为义务论视角的考察
(二) 司法实践的部分展开
三、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的合理性证成
(一) 主体责任制的规范解读:通过监督管理责任促进内部治理
(二) 主体责任制暗合了腐败犯罪的积极治理理念
(三)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1. 刑事合规体现积极治理理念
2. 主体责任制与刑事合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
四、主体责任制刑事法制化基础上的责任区分
(一) 责任人员的合理确定
(二) 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合理界分
1.“党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2.“政务型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区分
(三) 此罪与彼罪的合理区分
五、一个刑事政策学上的建议:以刑事合规理念补强主体责任制
(一) 《刑法》第397条的问题与解决
1.《刑法》第397条存在的问题
2. 域外法的相关经验
3. 问题的解决:通过细化《刑法》第397条构建腐败犯罪治理的合规路径
(二) 自我解答:作为企业犯罪治理手段的刑事合规能否适用于公共机构腐败治理?
1. 合规不是企业的专属物
2. 企业型政府理念与合规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6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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