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和职务犯罪主体的衔接对应
发布时间:2023-04-01 09:50
监察法中监察范围和刑法中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体现在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对象相比更为精细且有特殊主体限定,以及部分职务犯罪主体在监察法中缺失。针对职务犯罪主体范围和监察对象的不一致性,主要是因为监察法和刑法在目标取向上的不同以及相关概念上的偏差。应以公权力的行使或可能行使作为判断监察范围的核心标准,明确"管理"一词的定义,将监察对象控制在一个动态范围之中。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运行的主体问题
(一)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对象相比更为精细
(二)刑法上的职务犯罪还存在特殊主体限定
(三)部分职务犯罪主体在监察法中缺失
二、困境出现的原因
(一)两法的目标取向存在不同
(二)刑法意义上的部分概念与监察法规定不相一致
三、主体衔接的实现路径
本文编号:377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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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运行的主体问题
(一)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对象相比更为精细
(二)刑法上的职务犯罪还存在特殊主体限定
(三)部分职务犯罪主体在监察法中缺失
二、困境出现的原因
(一)两法的目标取向存在不同
(二)刑法意义上的部分概念与监察法规定不相一致
三、主体衔接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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