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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以互联网征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01 20:18
  个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权和公共属性,其法益内容既包括个人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也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的"超个人法益"。在互联网征信领域,法律需要合理设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保护义务,实行多元化、多层次的保护,对个人信用信息侵权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碎片化问题,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加强刑法体系的内外部衔接;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互联网征信的侵权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法益的整体刑法保护。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属性与法益内容
    (一) 个人信用信息的内涵及其可识别性
    (二) 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权及财产权属性
    (三) 个人信用信息的“超个人法益”性质
二、征信主体的保护义务与侵权行为类型
    (一) 征信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义务
    (二) 征信中个人信用信息侵权行为类型
        1. 个人征信机构的侵权行为。
        2. 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3.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的侵权行为。
三、个人信用信息刑法保护的系统思维
    (一)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立法碎片化及修复
    (二)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利益衡量及选择
结语



本文编号:377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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