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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罪并罚“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辨正——兼论并科原则之提倡

发布时间:2023-04-07 22:09
  我国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存在以下基础性偏误:在词义上违背了"原则"基本语义,在形式上背离形式逻辑基本定律,在内容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这些偏误致使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罪刑均衡目的。上述偏误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对"混合原则"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澄清上述偏误后,我们发现:"混合原则"的本质属性并非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而是数罪并罚的方法(组合)。另外,"并科原则"因其科学合理性应被确立为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用以指引司法实践。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我国“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偏误
    (一) “混合原则”实属对“原则”概念的误用
    (二) “混合原则”背离了形式逻辑基本定律
    (三) “混合原则”内容本身缺乏正当性
        1.“吸收原则”之缺陷
        2.“限制加重原则”之弊端
二、 我国“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澄清
    (一) 方法之内涵
    (二) 方法与原则之关系
三、我国“混合原则”异化现象之反思
四、我国数罪并罚基本原则之归正
    (一) 并科原则之提倡
    (二) 常见质疑之回应
    (三) 配套制度之完善
        第一, 归正假释理念并重新厘定其核心功能和价值。
        第二, 重塑假释制度并积极推进刑罚制度改革。



本文编号:37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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