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0 03:24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物的双重属性。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职务侵占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二)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方式
1.就作用对象进行分类。
2.就手段进行分类。
二、反对的声音:是数据不是财物
三、判断逻辑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数据和财物
(二)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结构
3.罪数问题
4.作用于不同对象的窃取行为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8824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二)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方式
1.就作用对象进行分类。
2.就手段进行分类。
二、反对的声音:是数据不是财物
三、判断逻辑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数据和财物
(二)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结构
3.罪数问题
4.作用于不同对象的窃取行为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8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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